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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注冊的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 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來分析分析首創知識產權是怎么在“亞特源”商標異議答辯勝訴的: 首創知識產權收到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發的《關于第22732709號“亞特源”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 成都嘉順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委托由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辦理第35類第22732709號“亞特源”商標商標異議答辯獲得勝訴。 首創進行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答辯: 被異議商標系答辯人根據自身企業愿景獨創設計而成,與被答辯人毫無關聯。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在先使用“亞特源”商標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地理位置相距甚遠,答辯人注冊被異議商標系善意,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注冊被異議商標系“以不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可見,被答辯人將“亞特源”用于機械產品上,而被異議商標處于第35類服務項上,二者在范圍上既不相同也不類似,不會導致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企業字號僅是行政機關在特定地域、特定行業授予權利人的一項權利,被答辯人在無法證明在全國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其所謂“企業字號權”應僅限于行政機關許可的領域。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不屬于同一地域范圍,故答辯人注冊被異議商標不可能侵犯其企業字號權。 任何權利都有邊界,被答辯人以其有限的企業字號權,便想禁止他人在既不相同也不類似的服務項上注冊商標,其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如前所述,答辯人注冊系爭商標,來源于企業文化及品牌理念,系善意注冊,被答辯人在無證據證明答辯人具有惡意的情況下,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此次異議答辯的勝訴,體現了首創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案件的豐富代理經驗和扎實的商標法律專業基礎;首創專注于知識產權疑難案件,專業從事國內、國際專利代理和知識產權咨詢服務;將進一步為客戶的知識產權保駕護航,站在客戶的每一個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客戶知識產權問題;首創與與全球多個國家的大型企業、優秀律師事務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關系;首創一直秉承“客戶為本、專業為先”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一站式知識產權綜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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