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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云堂”商標圖樣
案件概述
納川傳媒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委托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31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第23073042號第9類“智云堂”商標在“揚聲器音箱”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
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智云堂”商標,并作此次撤三案件中的撤三答辯。
經審查,商標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其在2021年01月31日至2024年01月30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
案件證據
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首創團隊在指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
案件審理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授權書、天貓旗艦店開店獨占授權書、天貓產品詳情頁、天貓訂單、售后評價、客服對話、拼多多下單截圖等證據可以證明注冊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間內在“學習機”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該注冊商標,與其屬同一種或相類似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其他非類似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案件結果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第23073042號第9類“智云堂”商標在“1.揚聲器音箱;2.便攜式媒體播放器;3.嬰兒監控器;4.可視嬰兒監控器;5.學習機;6.電子教學學習機”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1.視聽教學儀器”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原第23073042號《商標注冊證》作廢,由商標局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案件啟示
商標相關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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