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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互聯網時代下,企業及時性、互動性的廣告宣傳也成了吸引消費者關注的有力武器,不過也正因如此,企業在不知不覺間也為自己將來的知識產權保護埋下了“安全”隱患。
大多時候企業在申請專利時,經常出現因存在現有技術,而申請被駁回的情況。其實,這個絆腳石,正是自己通過自媒體平臺發布的信息,至此追悔莫及。
那么,使用頻率最高的微信朋友圈,在上面發布信息是否應被認定為進入了公眾領域而構成專利法上的現有技術呢?
信息是否公知取決于什么?
朋友圈發布信息是否構成專利法上的現有技術,取決于該文件是否已經處于專利法上的公知狀態。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對現有技術進行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對于公眾是否知曉相關技術信息的評判,只需要公眾具有能夠知曉技術信息的可能性,而不需要真正確定無疑地獲取到該信息,該標準實為一種推定標準,而非法定標準。
對于信息能否被判定為“為公眾所知”,還是要與時俱進,因為在新媒體時代,所有的信息來源發生了變化,傳播的方式也隨之發生了變化,變成了以大眾參與,人人互動口口相傳的形式。想要在新媒體時代將這個標準制定好,還是需要深刻了解新時代信息擴散的特征。
首創覺得對“為公眾所知”的解釋范圍應該隨著時代的發展作進一步的擴大,但將朋友圈發布信息解釋為公眾可以獲取到的信息來源,是符合當今互聯網應用程度的,也是符合立法者原意的,同時也沒有超出公眾的預期。
朋友圈公開是否屬于現有技術?
微博、公眾號、知乎等都是受眾通過關注賬號,然后用戶可以不用驗證任何身份信息就能接收和瀏覽賬號發布的圖文信息。因此,此類自媒體平臺發布的信息屬于公知領域。
而轉發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是否屬于進入公共領域的范疇,還處在爭議不斷的階段,主要涉及兩種主流觀點:
①第一種,朋友圈應定義為私人發布個人信息的私密場所,信息發布者主觀上也只是分享給自己熟識的朋友,屬于向特定人群的發布,也沒有對信息得到更廣泛的擴散抱有期待,從客觀上講,閱讀者獲取信息需要以成為發布者的好友為前提,成為好友需要經發布者驗證通過,因此,傳播的范圍也是特定且有限的。而如前所述,信息進入公眾領域的標準,需要公眾具備接觸到該信息的可能性,而對于不是發布者好友的人來講,不具備這樣的可能性,因此,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不應視為進入公眾領域。
比如,在關于ZL201630500343.4 “門花(精雕壓鑄呂-7)”的第3654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明確指出:“微信朋友圈是用戶分享和關注朋友們生活點滴的空間,并不是用戶進行網絡公開營銷活動的平臺,其交流范圍僅限于微信好友之間,只有雙方相互認證通過互為好友后方能看到對方發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設有數量上限,從朋友圈的屬性和好友人數的限制兩方面,可以認定朋友圈本質上是一個限于特定人群之間的私密性質的社交平臺,用戶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的公開范圍僅限微信好友,并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公開的內容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②另一種觀點認為,人們發布微信朋友圈時,對于分享到朋友圈中的內容,從主觀上是持一種開放性的態度,對于所說的私密性,我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認同的,朋友圈是具有密切聯絡的人形成的一個交際群體,但同時也認為,這種相對私密的關系是一個動態的,且可以突破的人際圈。
例如羅某與永康市興宇五金制造廠、浙江司貝寧工貿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原告羅奎主張微信朋友圈是具有一定私密性的社交媒體,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達到對不特定公眾公開的結果,因此被告構成侵權。
然而一審法院卻認為微信朋友圈并不是一種具有高度私密性的社交媒體,相反卻具有較強的開放性。微信用戶對于發布在朋友圈的內容在主觀目的上也是為了公開與共享,而非隱藏與保密。就微信朋友圈中發布的內容而言,確實存在“僅好友可見”“所有人可見”等區分情形,甚至對于好友也可設置為不可見。但即使微信用戶將其朋友圈權限設置為僅對部分好友可見,該部分好友對該微信用戶的朋友圈內容并不負有保密義務,而是可以提供給他人査看,或進行下載、轉發或用于其他公開用途。
當下的“朋友圈”,即是行業動態圈,又是信息獲取站,同時也成了商業信息擴散的高速通道,為了避免法律的滯后性,對公眾領域的信息范疇做順應時代的適當擴充,自然也是不難理解的,任何一種新形式的信息源,在納入現有技術的過程中,都經歷了飽受爭議的曲折過程,但是,也都隨著時代發展而被逐步確認,我們相信,對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是否可作為專利法上的現有技術的爭議聲,也將隨著移動互聯的更加普及而逐漸明晰。
任何一種新形式的信息源,在納入現有技術的過程中,都經歷了飽受爭議的曲折過程,朋友圈是信息與技術的融合,是表達的需要,作為在新媒體形勢下的時代產物正在迅速的崛起,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一個重要的角色,對當今社會的影響也日益增加。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是否作為專利法上的現有技術目前還頗有爭議,不過隨著未來互聯網的發展這個界限也將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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